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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有限公司诉马*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锦国、被告马*及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本院决定休庭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当庭传票传唤原告隆昌**有限公司及被告马*于2015年1月16日9时再次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隆昌**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隆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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