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向被上诉人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缺席判决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