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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向被上诉人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缺席判决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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