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邓**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害,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申请人邓**之担保人黄**所有的位于市区太行山路78号29栋1-6-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20958/1-1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