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德诉被告隆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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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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