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汶川县**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汶川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汶川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汶川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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