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对执行人的本地房产、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既拒不履行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笫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