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曾志*、曾**、大安区火炬机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78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86.8元,由原告黄**全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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