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诉周*、黄**、周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周*、周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黄**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周前发,被告周*、黄**的委托代理人周前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每月1%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因经营困难,故未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前发、黄益丽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其子。2014年4月17日,被告周*开办的公司因资金周转,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约定1个月归还,月利息按百分之一计算,并出具《借条》,由三被告签名捺印,同时,被告周*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按每月1%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转账交易成功单》、《委托书》及当事人法庭陈述予以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周**、黄**向原告姜**借款,出具了《借条》、《收条》,借款关系明确,借款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周**、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借款1,500,000.00元,同时按月1%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算。

本案受理费18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至本院,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