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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原告自**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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