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原告自**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朱**、沈*与胡**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乐山军分区诉乐山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禄丰工投能源**公司与徐**、四川自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名**责任公司与何*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富泉诉曾志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荣县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姜**诉周*、黄**、周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罗**与蔡*、自贡盐**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