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江**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张**在成都农**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有账号为0228************577的账户、账号为0228************886的账户和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有账号为6227************873的账户;被申请人江**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有账号为6227***********547的帐户、账号为3812***********741的帐户、账号为3818***********516的帐户;被申请人张**、江**有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学子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1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4号)和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4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90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91号)。申请人王*以其所有的川A****M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与担保人周*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8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8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9号)共同作为申请人王*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4)邛崃民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2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江**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申请人王*所有的川A****M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与担保人周*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在成都农**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0228***********577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在成都农**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0228***********886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6227***********873的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四、冻结被申请人江**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6227***********547的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五、冻结被申请人江**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3812***********741的帐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六、冻结被申请人江**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3818***********516的帐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七、查封被申请人张**、江**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学子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1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张**、江**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4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90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91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九、查封申请人王*与担保人周*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8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8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9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十、查封申请人王*所有的川A****M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