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泸州苑**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泸州苑**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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