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成都**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规划局向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所发函件,不属于对房屋登记机构产生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房屋登记事项时仍应以相关法律规范为依据,案涉函件对房屋登记机关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故市规划局向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所发函件尚未对上诉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产生实际影响。据此,原审裁定驳回杨*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