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亚**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中建新疆建**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中建新疆建**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中建新疆建**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6.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