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杨*、沈*、成都市**有限公司、四川鑫**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沈*、成都市**有限公司、四川鑫**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沈*、成都市**有限公司、四川鑫**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沈*、成都市**有限公司、四川鑫**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沈*、成都市**有限公司、四川鑫**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借款229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2290000元及利息。

二、终结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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