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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肖*、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原告忍气吞声,期望被告能够改正。2014年10月3日,被告再次无故打骂原告,并用一把匕首刺伤原告,危急之下邻居报警,繁**出所出警处理。当打骂成常态,原告受伤并彻底心凉,从此不敢回家,被迫一直寄居在娘家。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刘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平均分担。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基础深厚,本次起诉原告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告与第三人关系暧昧,才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愿意在原告改正过错的基础上与原告搞好关系,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若离婚将不利于娃娃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平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于1998年,于2006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由于双方性格有所差异,导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认为原告在外有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原、被告之间交流不够顺畅,2014年4月原、被告又因房屋拆迁款问题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故原告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认为自己想和原告沟通,努力搞好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原因、事实及婚姻现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缺乏交流,原、被告产生了一定的隔阂。现在被告表示愿意互相沟通,搞好夫妻关系。而原告也未向本院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消除被告对原告的怀疑,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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