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成都仙**有限公司、林**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圳房产公司)、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曹**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⒈一审法院杜撰案件,二审法院未经审理即行作出判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⒉曹**起诉时,提交了林**作为仙**公司财务主管出具的收据,林**作为本案第三人,收取曹**购房款,并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因此,林**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仙**公司提交意见称: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952号案件和成都**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484号案件均进行了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案号的笔误,一审法院已经作出(2012)金牛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二审判决对此专门进行了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曹**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二审法院已就曹**提出原审法院杜撰案件,(2012)金牛民初字第952号案件尚未审理的主要上诉理由进行过核实。经核实,原审法院在制作(2012)金牛民初字第952号案件庭审笔录以及民事判决书时案号存在笔误,但已经更正,并送达了相应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也明确表示参加了原审庭审笔录中载明的庭审,且庭审内容与各方讼争一致。故二审判决对曹**关于原审法院杜撰案件,(2012)金牛民初字第952号案件尚未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责令原审法院对(2012)金牛民初字第952号案件进行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曹**原审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出林**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现申请再审提出超出原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关于曹**提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二审时已对曹**要求追究查处法官的问题进行了释*,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现曹**申请再审再次提出,又未提交相关事实依据,此理由不能成立。曹**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适用的法律确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