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附属医院与周*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成民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太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太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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