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成民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太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太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