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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3月8日在大石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1月补办结婚手续。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打架扯筋,长期下来逐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008年关系恶化到现在,双方都是冷战,没有夫妻生活。更主要的是被告教育子女的方式非常错误,导致两个儿子的行为怪异,不思进取,花钱如流水。被告的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心,对这个家庭彻底失去了信心。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欧*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从2008年起开始扯筋,但都是有原因的,原告长期在外不顾家庭,回家后还打孩子,把孩子打到医院住院去了,老大欧某甲已经结婚,老二欧某乙还未成年,被告自1998开始跑车发货,晚上还要做家务,2005年被告在原告的手机上发现有女人发短信到宾馆开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原告在举证阶段没有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房管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夫妻的财产情况。被告拒绝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的两组证据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3月8日在大石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1月补办结婚手续。

本院认为,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目前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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