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步朋合、步现合诉被告乐**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乐**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民事纠纷,应由成都**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由审判员杨*公开开庭进行听证,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广巴铁路运营造成了自家房屋损害为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符合《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成都**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成都**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