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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龙**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司云南分公司及魏**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四**)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司云南分公司及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四**)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司云南分公司及魏**申请称:昆**委员会并未按仲裁规定向三申请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采用公告送达违反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程序严重违法;而仲裁庭采信的被申请人所提收货收据中有伪造和模仿的情况;另外,申请人魏**已支付了被申请人货款50万元,有银行转帐依据为凭,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故意隐瞒该事实。因此,申请法院撤销昆**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3)136号裁决书。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宁**有限公司答辩称:三申请人自身内部管理的混乱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后果,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三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四**)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司云**公司及魏**称昆**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经本院调取昆**委员会的相关仲裁案卷宗进行审查,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调查询问后,认为昆**委员会在本案的仲裁程序中,存在有送达仲裁文书方面的以下问题:第一,在向四川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时,邮寄地址错误,收件人的地址实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却被误填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街8号”,导致该公司一直述称其并未收到有关本案的仲裁文书;第二,四川龙达**司云**公司的地址就在昆明本地,曾已邮寄送达过有关仲裁文书,并非下落不明,但昆**裁委在仲裁开庭时又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三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第三,本案仲裁裁决书在作出后无相应送达凭证可证实已向四川龙**)公司,四川**(集团)云**公司以及魏**依法进行了送达。综上,昆**委员会在本案的仲裁程序中,送达文书未严格掌握法律法规与仲裁规则的相应要求,送达方式不当,应予送达的仲裁文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此系违反法定程序的可撤销情形。昆**委员会适用缺席仲裁以致四川龙**)公司、四川**(集团)云**公司与魏**在本院审理时提出了本案裁决“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案件事实被隐瞒”的实体方面疑问,有可能影响本案仲裁裁决的正确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6日所作的昆仲裁(2013)136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宁波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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