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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肖征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肖征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在38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肖征学、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提供了被申请人肖征学、阳**有位于温江区永宁镇开金路XXX号芙蓉古城大宅门紫云园房屋一套(温房权证监证字第00****4号,建筑面积240.81平方米)、位于青羊区金福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一套(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3****8号,建筑面积为168.06平方米)、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XXX号X栋X层XXX号车库一个(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7***64号,建筑面积73.04平方米)和川A****5宝马WB****10小型越野车一辆的财产线索。担保人郎*、樊**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青羊区苏坡乡清波村X组X幢X单元X楼XX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96平方米,备案号18****53),申请人李**、担保人曾琴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成华区建设路X号X幢X单元XX楼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80.1平方米,备案号17****9),申请人李**以其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业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X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成房权证监字第32***39号)和位于金牛区黄金路XX号X层XX号车库(建筑面积为36.01平方米,成房权证监字第27****1号)、担保人李**以其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业路XXX号X栋X层XXX号车库(建筑面积为31.38平方米,成房权证监字第32****7号)、申请人李**以其所有的川A***7凯宴小型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4)邛崃民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准许在38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肖征学、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予对上述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肖征学、阳**共有的位于温江区永宁镇开金路XXX号芙蓉古城大宅门紫云园的房屋(权00***33,建筑面积240.81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肖征学、阳**共同共有的位于青羊区金福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的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3****8号,建筑面积为168.06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XXX号X栋X层XXX号的车位(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64号,建筑面积73.04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阳**所有的川A****5宝马W****10小型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五、查封担保人郎*、樊**共同共有的位于青羊区苏坡乡清波村X组X幢X单元X楼XX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8.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18***53),查封期限二年;

六、查封申请人李**与担保人曾琴共同共有的位于成华区建设路XX号X幢X单元XX楼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280.1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17***89),查封期限二年;

七、查封申请人李**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业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X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成房权证监字第32***39号),查封期限二年;

八、查封申请人李**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黄金路XXX号X栋XX层XX号的车位(房屋)(建筑面积为36.01平方米,成房权证监字第27***41号),查封期限二年;

九、查封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业路XXX号X栋X层XXX号的车位(房屋)(建筑面积为31.38平方米,成房权证监字第32***37号),查封期限二年;

十、查封申请人李**所有的川A****7凯宴小型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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