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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四川)**州分公司与张**、胡**、张**、成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州分公司诉被告张**、胡**、张**和成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定于2015年9月16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州分公司诉被告张**、胡**、张**和成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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