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申请执行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雅**委员会作出的(2015)雅仲字第3号调解书,依法受理骆华*申请执行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屋位于雅安市名山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商业用房一套,其建筑面积为103.6平方米,位于雅安市名山区。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住宅用房二套,其建筑面积均为125.49平方米,位于雅安市名山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止。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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