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苍**有限公司、吴**、旺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对被告苍溪**有限公司、吴**、旺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90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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