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申请执行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彭**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0.00元、违约金8728.50元、代垫诉讼费1650.00元、保全费142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查封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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