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张*、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张*、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继续对本院(2014)德*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六被告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200万元,并以原担保财产继续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陈**、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张*、庄紫艺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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