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鹏**限公司依据德阳**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德阳**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罗**给付代偿款18705.75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590元。德阳**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邓**、罗**给付四川鹏**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共计25330元,现邓**、罗**已将25330元全部给付给四川鹏**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旌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