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工程公司与德阳市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德*保字第1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同意撤诉为由,申请解封被申请人已被查封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德阳市金山街xx号土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川国用(2014)第x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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