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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曾**、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曾**、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李**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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