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仟**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仟**责任公司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1492.00元、代垫诉讼费475.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及代垫诉讼费合计31967.00元,扣除法院已在执行中强制扣划的5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26967.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38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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