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先春、四川省**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责任公司与杨**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与郫县**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绵竹**有限公司与刘**、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诉四川省绵**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仟**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责任公司诉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前贵诉四川仟**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述云诉四川仟**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