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四川同**责任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地产**任公司在某场镇综合市场建筑物1、2、3、4、8号楼商业门面*平方米、住宅*平方米及综合市场土地(绵竹市人民政府竹府函(2012)*号批复土地,面积为*亩)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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