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地产**任公司在某场镇综合市场建筑物1、2、3、4、8号楼商业门面*平方米、住宅*平方米及综合市场土地(绵竹市人民政府竹府函(2012)*号批复土地,面积为*亩)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