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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781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华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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