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781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华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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