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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农历3月28日举行婚礼,同年5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杨**。我们婚后原本是幸福的,但在2015年9月,由于被告与异性在微信上暧昧聊天,我们为此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不但不反省,反而变本加厉,无故殴打我,且被告之母火上加油,偏向被告,也与我发生纠纷。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们从2009年认识到2012年结婚,是有感情基础的,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3月28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5月2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同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杨**。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9月,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信任与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打架纠纷,加之原告与被告之母也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共同生育有子女,双方婚后虽为琐事发生过矛盾,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体贴,互相信任,多交流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在生活中妥善处理婆媳关系,夫妻之间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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