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猛诉被告周**、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向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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