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部县桂湖名**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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