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眉山**有限公司、刘**、甯国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36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刘**、甯国银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万元本金及本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刘**、甯国银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国土进行查询,查找到眉山**有限公司位于东坡区三苏乡胜龙村七组有厂房(眉权房权证字第0220798号)一套,除此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厂房与当地村民有其他纠纷,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的委托代理人余建军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其他事项协商好后,对眉山**有限公司的厂房再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3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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