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眉山**有限公司、甯国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3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甯**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812.7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位于东坡区三苏乡胜龙村七组有厂房(眉权房权证字第0220798号,档案号:0182577)一套外,五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裁定对该财产予以查封。本院正在对该财产委托评估中,因评估、拍卖时间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眉东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