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3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甯**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812.7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位于东坡区三苏乡胜龙村七组有厂房(眉权房权证字第0220798号,档案号:0182577)一套外,五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裁定对该财产予以查封。本院正在对该财产委托评估中,因评估、拍卖时间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眉东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