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有限公司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3元,由原告自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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