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20元,由原告张**全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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