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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山建司与黄*、黄**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山建*)因与被上诉人黄*、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4)泸泸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宏山建*的委托代理人彭*、文**,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存在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4)泸泸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元,已由上诉人四川宏**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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