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何**与四川应**有限公司(下称应得房产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得房产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应得房产公司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应收款4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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