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何**与四川应**有限公司(下称应得房产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得房产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何**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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