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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广东建**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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