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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