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瓣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张**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经查,四川省**瓣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资执字第45号案件查封。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因涉及众多案件已被其他法院整体处置中,该案的处理要待财产处置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要求我院在处置该财产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川20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