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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成右诉吴**、重庆佳**限公司、吴**、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成右诉被告吴**、重庆佳**限公司、第三人吴**、廖*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成右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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