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成右诉被告吴**、重庆佳**限公司、第三人吴**、廖*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成右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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