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邓*、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费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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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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