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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