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魏**的财产因涉及刑事案件,该案正在雁**法院审理过程中,且该案的涉案财产已被公安局和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处理要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对财产进行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请求向雁**法院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川20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